交往2年多新娘不是我 小三認貞操被騙求償60萬敗訴

劉女認爲殷男早有論及婚嫁的「穩交」女友,卻仍騙她單身併發生性關係,提告求償60萬元,但遭臺北地院判決駁回。(黃捷攝)

劉姓女子交友軟體上認識殷姓男子雙方以結婚爲前提交往2年多,最後分手收場。劉女發現殷男分手後3個月就結婚,才驚覺對方早有「穩交」女友,自己原來是小三,氣得告殷男侵害貞操權,求償60萬元。臺北地院審結,認爲雙方發生性關係是出於自由意志,難認殷男有詐欺行爲,判劉女敗訴,可上訴。

劉女提告主張,殷男2017年4月間在Beetalk上佯裝單身,以結婚爲前提追求她,她用情甚深,與殷男多次發生性關係。2018年8月底殷男稱公務出差1年,從此態度冷淡,隔年1月突然斷絕聯繫,後來才知道殷男早在2017年間就有穩定交往的結婚對象

劉女說,殷男騙她發生性行爲,已逾社會客觀所能容忍的程度,不符男女交往最低道德層面要求,害她虛擲青春,更造成她精神痛苦,多次至精神門診就醫。殷男已侵害她的貞操權,故請求精神賠償60萬元。

殷男抗辯,與劉女交往時確實單身,兩人於2018年8、9月間分手,他纔在同年12月11日與配偶結婚迄今。交往期間因認爲劉女個性過於激烈,某些觀念也有很大差異,他常須無奈配合,擔心父母反對兩人交往,才忍痛斷絕聯繫,就算劉女認爲分手作法可議,也不代表他有欺騙或侵害貞操權。

劉女提出殷男配偶的母親臉書截圖,圖中有「請女婿」、「共進晚餐」等字眼,另提出殷男配偶IG截圖,圖中也以「未來姊夫」等語稱呼殷男,她再提出同一時期與殷男交往的LINE對話紀錄,以證明自己受騙。

法官審理後認爲,「請女婿」等字眼未特定對象,「未來姊夫」的時間點則是2018年4月,但劉女主張與殷男發生性行爲時間只到2017年5月6日止,兩者並無重疊;劉女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內容雖有親暱對話,但未提及性關係情節,均不足以認定殷男有「佯裝單身騙做愛」的事實

法官指出,未婚男女本有自由交往異性發展性關係的自主權,劉女、殷男都是有相當社會經歷成年人,對男女關係有相當認識,雙方交往、發生性關係是出自情愛間的自由意志,不能因爲感情破裂,就認爲交往時有詐欺行爲,且情侶間交往僅涉道德約束,而非法定義務,就算殷男隱瞞有其他女友,也不構成違法侵權行爲故判劉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