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酒後同事開去再買酒 女車主因這事慘了

共飲啤酒後借車給同事開去再買一手,車主一樣要罰12萬元。(屏東分署提供)

屏東一名女子日前與同事一同飲酒,酒興正濃時發現酒已喝光,於是將車子借給同事,由同事駕車與她同去便利商店買了一手啤酒,回程時遇到員警攔獲,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0.55,女車主亦在車上,監理站除對駕駛開罰外,因女子爲汽車所有人,明知同事酒駕卻不禁止開車,因此對她裁罰12萬元。

女子原本分期繳款,但未繳畢即不再理會,案件於12月移送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書記官受理後迅速至女子居處訪查並進行催繳,當事人外出工作,執行人員交付繳款通知書給丈夫代爲轉交,女子當天立刻繳納完畢。

屏東執行分署表示,汽機車所有人縱使未飲酒,若明知駕駛人有酒駕情形卻仍借對方使用交通工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會被開立與駕駛人一樣額度的酒駕罰單,且被吊扣牌照2年。

條文處罰規定旨在賦予交通工具所有人共同杜絕酒駕之責,因此案件一旦移送執行,分署會強力貫徹交通正義,女子僅爲一手啤酒最後卻上繳12萬元給國庫,金額足以購買714手臺啤,非常不划算。

20日全國13分署同步強力執行酒駕案件,屏東分署派出書記官與執行員,兵分多路至枋寮、瑪家、新園、佳冬等地現場執行,查封不動產及催繳。分署強力執行酒駕案件一年來,共357位義務人繳清或繳納部分款項,已爲國庫收回1221萬元酒駕罰款。

春節將至,民衆尾牙餐敘宴飲場合日增,爲防止酒駕肇事一再發生,屏東分署提醒酒後切勿開車,避免傷人傷己,對於酒駕案件分署必定徹底執行,以守護用路人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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