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花慘遭性侵225次阿姨聽對話揭發 惡警重判14年

▲圖爲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警局賴姓員警趁同居女友外出工作時,猥褻、性侵女友的一對幼女225次;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判他14年徒刑定讞;民事部分,高等法院判他須賠妹妹10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賴男民國99年間與前妻離婚後,與一名已有2名幼女的女子交往,週末常到女友位在蘆洲住處,趁女友工作之際,以教英文、洗澡等藉口猥褻、性侵2姐妹

雖然兩姊妹曾向母親反應,但母親卻認爲「叔叔在跟你們玩」,賴男後來調到花蓮,女友帶2個女兒和他同居;103年,2姐妹對話內容阿姨聽到,才揭發這起性侵案。

賴男判刑確定後已遭免職,民事部分,2姐妹分別求償,由新北地院審理,其中姐姐部分判賠300萬元,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妹妹部分一審判賠100萬元,高院法官認定他戕害被害人身心健全成長,身、心、靈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駁回上訴,判賠100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