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 再延長2年

節能家電示意圖。(圖/吳靜君攝)

爲繼續鼓勵民衆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總統今日修正公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條文。

財政部說明,貨物稅條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今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覈定能源效率分級爲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溼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2000元。

二、刪除逾期繳納貨物稅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迴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溼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期限,爲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考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上開條文修正生效日爲今年6月16日,爲保障同年月15日購買節能電器者之退稅權益,該部發布解釋令,規定於該日購買節能電器之買受人,其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期限,爲該條文今年6月16日修正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財政部表示,上開貨物稅條例修正案有助提升民衆選購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該部將加強宣導該項節能減碳利民措施,俾利各界充分了解,確保民衆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