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小明新難題 內政部公告彈性處理原則:管制前、後視爲不中斷

內政部公告彈性處理原則圖示(內政部提供)

爲解決小明申請居留證程序後延問題,也就是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須在臺居住逾183天的要件影響後續申請專案長期居留及定居時程,內政部於今天公告彈性「處理原則」,在管制入境的期間將不納入計算,管制前、後在臺停(居)留期間「視爲連續不中斷」。

去年「小明」們回臺後出現新難題,因爲疫情管制,影響申請居留證1年需滿183天的規定排序將往後延。陸委會日前表示,近日就會公告彈性方案。內政部今天說,爲保障相關人士在臺居住及身分權益,去年12月即邀集陸委會等機關共同研商,今天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要件處理原則」。

根據這項處理原則,管制入境期間不納入在臺停(居)留及居住期間計算,管制前、後在臺停(居)留期間視爲連續不中斷;扣除管制入境期間,管制前、後在臺居住期間加總,每年仍須在臺居住逾183天。

內政部舉例,某甲爲就讀大學陸籍子女,於2019年1月1日經許可在臺專案長期居留,依規定須連續居留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即可申請定居。某甲於2019年在臺居住超過183日,但於去年1月20日回大陸過年,指揮中心自同年1月26日開始邊境管制,直到8月24日始開放陸籍大學生入境,期間均無法返臺居住,致連續居住期間中斷,依規定須重新連續居住2年,方可提出定居申請。現在依內政部新公告的彈性處理原則,自今2021年1月1日入境,等到7月30日,住滿1年(365日)且實際在臺居住超過183天,即可提出定居申請。

內政部指出,有關居住期間計算之彈性處理原則已於今日公告施行,當事人如尚未符合連續一定期間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要件,得於入境並符合停(居)留及居住期間要件後,向移民提出申請民衆如有疑義可洽所在地移民署各服務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