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裸拍不算猥褻 另類聲音「那每個人都來拍啊!」

▲ 捷運裸拍族,5人全不起訴。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女子去年9月在捷運月臺車廂內拍攝三點全裸的照片,還貼在網路上,警方論壇站長、幹部共5人依妨害風化罪嫌法辦士林地檢署認爲,這些照片內容並不構成猥褻,5人全不起訴,比較之前案例桃園一名男子女友街上拍攝微電影,公然在大馬路上做出猥褻動作,最後判拘役30天和這次結果有很大差距

年輕女子全身裸露對着鏡頭展現姣好身材地點位於人來人往的捷運站裡,而且這些照片最後全被貼在網路論壇上,警方循線逮到論壇站長和兩名幹部以及其他拍攝裸照的兩名成員,依照散佈猥褻物品罪嫌移送法辦,但偵查結果出爐,5個人通通都不起訴。

根據刑法第235條,散佈、播送甚至是販賣猥褻相關的物品,都有可能會觸法,而參賽者爲了參加論壇所舉辦的攝影比賽,在捷運站月臺及車廂內拍攝裸照更貼到網路上,結果居然都全身而退。

比較先前的案例,2012年喧騰一時的火車性愛趴,檢方認爲火車屬於密閉空間,因此不起訴參加性愛趴的18名男子;但主辦者蔡育林被依照營利媒介性交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這個案例並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 捷運上裸拍沒事,民衆:每個人都來拍啊!

今年在新店發生的野溪烤肉事件,主辦者找了網友裸體參加活動,雖然沒有親密行爲,但是全身光溜溜被其他民衆看到,構成公然猥褻,最後獲得緩起訴處分

公然裸露可不見得全都輕輕處罰,桃園一名楊姓男子和女朋友跑到馬路上拍攝性愛影片,雖然只是示意,但是在大庭廣衆下,大家全看到了,就構成公然猥褻,最後被判拘役30天,緩刑2年處分。

對於全身裸露算不算公然猥褻的看法,一名民衆表示,「大家都會覺得沒有關係,既然我這樣拍不起訴的話,那每個人都來拍啊!」也有民衆認爲,「我覺得有點...離譜,應該多少需要懲罰他們一下。」

類似案例,最後結果卻差很大,只是在公衆場合全身光溜溜,民衆接受度普遍並不高,就算法律上沒有受到處罰,社會觀感恐怕還是不太好。(新聞來源: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