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帳戶給弟弟慘成洗錢犯 胞兄遭押109天獲賠32萬

臺北地院。(本報資料照片)

張姓男子把銀行帳戶借給在大陸工作的胞弟,未料被詐騙集團利用,向1名被害人詐騙61萬餘元得逞。儘管張男喊冤,仍被依洗錢罪嫌起訴,偵審期間共被羈押禁見109日,張男後來獲判無罪確定,聲請刑事補償,臺北地院准予補償32萬7000元。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2019年2、3月間透過胞弟認識自稱「陳志明」的人,進而加入陳男所屬的詐團,並提供銀行帳戶。陳男同年3月間向徐姓女被害人以「包裹被扣海關」的話術,要求支付規費才能通關,向徐女詐得61萬5740元得逞。

張男否認犯行,辯稱他曾借款給胞弟,催討時胞弟要他提供帳戶作爲還款用途,後來胞弟又說臨時有急用要借錢,他還匯了90幾萬元過去,不知帳戶會被詐團利用。不過,檢察官調閱張男的財稅資料,認爲他並無資力借這麼多錢,不採信其辯詞,聲請羈押獲准,並將他起訴。

全案移審北院時,法官也一度裁定羈押,但後續審理認爲,張男主觀上以爲陳男要協助胞弟還款,纔會配合陳男指示,應也是本案受害者,因此判他無罪。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維持無罪判決確定。

張男在偵審期間共被羈押109日,無罪後聲請刑事補償,請求以5000元折算1日,北院認爲羈押雖然合法,但對張男心理造成嚴重打擊,考量案發時他63歲,離婚,從事土地買賣仲介,月收人約10萬元,因羈押而工作中斷,以每日3000元計算,准予賠償32萬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