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撤銷自辦股務 大同聲請停止執行今遭駁

金管會裁處大同公司不得自辦股務,大同聲請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不符要件,今裁定駁回。(黃捷攝)

大同公司6月30日召開股東會,剔除28戶股東的表決權,金管會認定違法,裁處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大同不服提起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處分損害未達難於回覆的程度,不符停止執行要件,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金管會認爲,大同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的行爲,嚴重影響股東權益,違反《證券交易法》股務處理準則,遂於7月14日祭出行政處分,限大同公司2個月內委由其他機構代辦股務,並於期限屆滿次日起,不得再自辦股務。

大同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後,8月11日再以維護大同自辦股務作業多年信譽,及保障股務處同仁工作權益爲由,向北高行狀聲請停止執行。

北高行認爲,金管會處分的合法性仍待審理釐清,大同另向訴願機關行政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院迄今未作出準駁決定,但依原處分效力,大同本月16日起就不得再自辦股務,確實有急迫情事,需即時由行政法院處理。

不過,商譽損害僅是無形資產減損,或營業費用增加,得以金錢填補等適當方式回覆,並無計算上困難,或因數額極其龐大,造成國庫重大負擔等難以回覆情形;至於股務處同仁的工作權,大同可自主調派內部人力,依勞動契約妥善安排事務

此外,經濟部已於8月12日覈准欣同投顧、新大同投顧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已委託「康和綜合證券」代辦股務,縱使原處分停止執行,大同仍不得自辦臨時會股務。就算代辦股務出現瑕疵,導致臨時會決議違法,大同仍可提民事裁判確認,沒有不能回覆原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