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斥大同違反公司治理、股東權益 公司應提改正方案

金管會強調,不贊成大同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至於股東會是否有效,則要回歸公司法認定。(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大同股東會改選引發爭議,金管會今(2)日表示,不贊同公司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不過股東會是否有效則要回歸公司法認定,若公司有心改正,應自行提出符合法制方案

大同公司30日召開股東會,公司派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由於大同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說明清楚緣由,無法說服主管機關,因此證交所從今天開始將大同股票打入全額交割,而大同股價今天收在20.1元,漲幅達6.35%,成交量也比昨天多。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證交所已說明變更交易目的是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標的風險,若投資標的有財務業務或公司治理等疑慮,投資風險及不確定性也會跟着增加,但投資人審慎評估後仍可交易買賣,因此符合證交法「保障投資」的意旨,在大同公司迴應受影響股東權益,或股東可受到平等對待,相關疑慮能被澄清、改善後,證交所也會依相關規定恢復正常交易。

金管會日前請集保公司查覈大同股務作業,違反規定最重不得自辦股務事務證期局指出,目前集保公司已瞭解完成,將寫成報告給金管會,強調不會拖太久,會盡快請大同來陳述意見

對於大同自行認定違法陸資,證期局也提及,公司不宜自行認定,影響股東權益,日前也有接獲外界檢舉與大同質疑,由於尚未提出具體事證,因此主管機關將盡一切力量來查證,目前仍在瞭解中。

至於大同應如何改正,確保股東能被公平對待,證期局說,「改正程序要回到公司法」,若公司本身有心要來改,按照現行公司法,應由公司來提出。

外界關注大同股東會是否有效?證期局認爲,股東會決議程序是否有違反法令,要看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召開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可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至於股東會有無效果,則要回到公司法救濟程序來處理。

證期局也提及,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其他救濟方式,包括召開臨時股東會、司法途徑等,都有相關救濟程序,而司法程序屬於法院權責,就行政機關來說,儘可能釐清法律上見解,配合司法機關的需求。

此外,大同公司派已將新選出董事名單經濟部辦理登記,將洽金管會意見,證期局則說,會與經濟部共同討論,金管會將關注2大重點,包括公司治理、股東權益保障。

外界也關注金管會是否能依證交法規定,要求公司召開股東會重新改選,證期局指出,按照證交所第36條第8條規定,上市櫃公司董監事任期屆滿時若未依規定召開股東會改選,主管機關可要求限期召開,若不召開、限期屆滿時,董監事當然解任,但大同公司有在期限內召開股東會改選,因此不適用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