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金分離入法 銀行董事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事即解任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17日)召開記者會,宣佈金金分離正式納入銀行法與金控法。金金分離部分,銀行或金控董事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董事可解任;銀行及金控全體董事在13人以上者,專業的自然人董事至少要5人,預計2019年7月上路

金管會將修正「銀行負責人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準則」。其中,法人擔任銀行或金控董事時,如該法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被推定有利益衝突依法即解任。上述關係人範圍原則將參照銀行法金控法有關同一法人的關係人規定,並小幅限縮,同一關係人範圍包括董事長配偶與直系二親等內。

在上述金金分離部分,並未特別排除公股。顧立雄表示,政府屬適格的大股東,雖不須適用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但是政府或是政府指派代表人,不能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理人,例如:臺灣金部分持有華南股份,臺灣金控就不能指派經理人到華南金當董事。

媒體也詢問,臺新金董事長的配偶彭雪芬,以進賢投資公司代表人擔任新光金董事,這樣是否符合金金分離?顧立雄表示,新規定2019年7月1日上路,若這樣情況發生在上路之後,就不符合規定,彭雪芬擔任新光金的董事要被解任。

此外,修法草案中,新增資產規模達1兆元以上的金控或銀行,董事人數在5人以下者,專業董事由2人調整爲3人;人數超過5人者,由每增加4人應再增加1人,調整爲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人。另銀行及金控的專業董事應爲自然人,並明定全體董事在13人以上者,專業的自然人董事得爲5人。

但上述自然人董事規範,若是金控的子銀行,及政府100%持有股份的臺銀、土銀、輸出入銀行,就可以排除,專業董事不須爲自然人。

顧立雄表示,自然人專業董事是制度的重大改變,需要給業者緩衝期間,也考量股東會多是6月召開,因此上述規範將於2019年7月1日施行。換言之,2019年7月1日後全面改選的董監事會,須適用上述規定。

▼各家金控或銀行是否適用金金分離列表。(圖/記者戴瑞瑤製表資料來源爲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