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華/清者自清?刑求取供下的錯誤自白

▲因爲刑求供下錯誤自白而含冤32年的蘇炳坤,透過再審平反,法院甚至罕見地在判決中附上當事人提供的刑求圖,說明刑求方法。(圖/記者張榮恩攝)

近期幾個經平反的重大冤錯案件都有錯誤自白的存在,在這周纔剛獲平反的蘇炳坤案中,判決提到承辦員警對蘇炳坤「施以鐵棍雙腿灌水、腳踢腰部等刑求逼供的行爲」,又對共同被告郭中雄「施以從口鼻灌水、用電話簿墊着並拿鐵錘敲打身體等刑求逼供手法」,法院甚至罕見地在判決中附上當事人提供之「刑求圖」,說明刑求的方法。

另一個經法院認證的錯誤自白案例是去年10月獲平反的鄭性澤,其主張「遭警察使用自鼻子灌水、電擊嘴巴生殖器方式刑求逼供」而獲法院採信。法院在判決中,甚至針對灌水及電擊刑求方式進行解釋,法院提到「一般的灌水刑求是用溼毛巾掩住犯罪嫌疑人口鼻(通常會使犯罪嫌疑人重心後仰、鼻子朝天),再慢慢往毛巾上加(滴)水,使其產生被水嗆到而呼吸困難的感覺,且愈嗆會愈用力吸氣,而更加難受;電擊則是電擊犯罪嫌疑人的特定部位,致其痛苦難忍,因而不得不『自白』犯罪的刑求方式」。

爲什麼法院要這麼鉅細彌遺地說明刑求的方法與過程?這是因爲一般人通常不太相信錯誤自白會發生。蘇炳坤案涉及的罪名強盜殺人罪、鄭性澤案涉及的是持槍、殺人罪,兩者都是足以處極刑犯罪行爲,一般人會認爲,一個無辜理性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怎麼可能冤枉自己?或者把自己暴露在這麼高的法律風險當中?或許也會有人認爲,只要自白了,就應該是真正行爲人,但鄭、蘇兩人會無罪,完全是法律上不容許不正訊問產生的結果。

人們的生活經驗中,很少會接觸到像刑求這種如此高強度事件,多數人對刑求的認識可能僅止於連續劇包青天》的內容,因此恐怕無法設身處地站在被刑求人的角度,來評估自己是否在相同條件下也會屈服。正因爲刑求距離一般人是如此地遙遠,無怪乎法院要用龐大的篇幅說明刑求的事實。

相較於過去,現在我國警察刑求的機會應該是微乎其微了。蘇案是發生在民國75年,鄭案則是發生在民國91年,大家應該同意過去20年間警察辦案的方式有蠻大的改變與進步。不過,這就代表錯誤自白不會再發生嗎?美國的冤錯案研究顯示,就算是在沒有刑求或虐待的情況下,一個心智正常的一般人仍然有可能錯誤自白。

一個受訊問的人可能會因爲單純想要逃脫出壓力環境(離開偵訊室)、或是換取利益(食物、睡眠、打電話)而選擇錯誤自白,而當中年紀較輕、較有依賴性或是對封閉空間感到恐懼的人,更容易錯誤自白。對於這些人來說,自白就是當下最「理性」的選擇,因爲他們最大的目標是要在最短的時間內有效地結束這個壓力來源。而這樣看似衝動的選擇,其實與人們一般的行爲模式沒有什麼不同:人們往往傾向於「立即享樂」,並「遲延痛苦」。就像股市中大多數的人無法擴大獲利,可能就是因爲無法剋制立即享樂的衝動,而投資被套牢則是可能基於遲延痛苦的傾向。這麼說起來,錯誤自白的問題似乎也就沒有這麼難以理解了。

要避免錯誤自白的發生,外國實務發展學術研究都有非常多值得借鏡之處。比方說,英國有發展出所謂的「PEACE訊問方法」,從訊問目的的根本着手,把傳統詢訊問充滿敵性的「對抗式」(confrontational)本質,轉化爲中性的「調查式」(investigative)訪談。訊問的目的在於「蒐集資料」而非「取得自白」。

也有學者強調,訊問時要避免使用容易造成錯誤自白的高風險技巧,包括:減少訊問及拘束人身自由的時間,因爲時間越長,被訊問者承擔的壓力越大;避免提供錯誤的不利資訊,因爲錯誤的不利資訊容易讓被訊問者形成一種「除了自白以外沒有出路」的假象;不可試圖扭曲事件的嚴重性,實驗顯示,如果訊問者扭曲事件的本質,減輕自白後被訊問者必須承擔的倫理上、心理上及法律上的壓力,可能增加錯誤自白的機率;最後,應特別保護脆弱羣體的被訊問人,包括兒童與青少年及心智障礙者,基於其認知能力上的限制,都是本質上較容易錯誤自白的羣體。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針對不正訊問有嚴格的規定,但是上述這些新觀念在我國則仍處於萌芽階段。當我國逐漸「出清」傳統刑求的冤錯案的同時,也應該開始思考下一階段究應如何更精緻化訊問程序,避免錯誤自白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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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孟華,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