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華/【王隆昌案】污點證人致命的吸引力?

▲王隆昌案涉及的是刑事訴訟制度中,污點證人評價問題。(圖/記者吳銘峰攝)

近日司改救援團體關注的王隆昌案,涉及的是刑事訴訟制度中,污點證人的評價問題。

刑事訴訟法》中其實並無「污點證人」這個名詞實際涵義也不甚明確,而當人們提到污點證人時,一般來說,指的是一些居於特殊地位而能針對案情提供他人所無法提供之資訊的人,同時也有透過作證而減輕自身罪責意涵在裡面。可以想見,這樣的證人因爲有作僞證的強烈動機,因此極具爭議

美國的冤錯案救援研究顯示,證人的僞證是導致冤錯案的重要原因。2011年時,美國學者Brandon Garrett針對前250件透過DNA鑑定而獲得平反的案件進行研究,發現當中有21%的案件涉及證人的僞證;另一份研究則是針對1989年至2003年獲得平反的340件案件,當中有97件涉及證人之僞證。這些僞證案例中,證人多半是共犯或是「獄中線人」,前者是希望透過作證換取自身罪責的減免,後者則是用作證換取服刑時之優惠待遇。

筆者曾於〈藏在正義陰影下的共犯自白〉一文中討論過,審判中,事實認定者很容易過度評價這種證據,這當中牽涉到許多因素,包括資訊的不對等,事實認定者未必知道證人獲得了什麼利益;也有可能因爲「基礎歸因錯誤」,而過度輕忽證人獲得利益的因素;最後,就算事實認定者知道利益交換,但因爲證人的證詞中在訊問過程中受到污染,而具有許多貌似可信的細節,讓人無法忽略。

從報載的資訊中,我們可以在王隆昌案中看到一些類似的風險因素,包括行賄者黃姓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換得緩起訴處分,本案法院是否知悉此緩起訴之「交易」?如果知悉,審判中有無仔細考慮過證人面對緩起訴的巨大利益,證人是否有可能爲了自身脫罪而選擇做僞證?有無釐清證人的證詞當中的前後矛盾?證人證詞是否有補強證據?補強證據到底是否具備足夠的獨立性

在制度面上,美國有一些改革方案是可以參考的,包括要求檢察官在審前充分揭露證人因爲作證所獲得的利益,如果證人有取得利益,那麼應該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就把證人證詞的容許性當成是一個當然的爭點,在審前先透過兩造辯論決定該證人證詞是否可以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

在此程序中,兩造辯論的重點應該是實質判斷證人證詞的可信度,包括到底有無獨立的補強證據支持證人的證詞?也有學者提到,應該要將改革提早到警察與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包括建立標準決定偵查機關在什麼條件下可以使用什麼樣的利益換得證詞;一旦啓動利益交換機制,應要求偵查機關如實記錄最原始的證詞,並主動告知對造證人前後不一的陳述,或其他可能影響證人可信度之情況,詳實的紀錄不只可避免審判者錯誤評價證詞,同時也可確保可信度高的證詞被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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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孟華,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