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業投資不動產 擬採羣組化新規管理

爲避免壽險業挾豐厚資金養地囤房,現行「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應符合出租率達60%、收益率標準依取得時間按基準利率0.845%分別加碼,至少應持有5年、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開發獲取收益。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𪸩表示,截至7月底共有16家壽險投資不動產,投資金額爲1.35兆元、佔可運用資金的4.59%。由於業者反應若不同時間購入同大樓不同樓層、或持有同樓層不同戶的價格不同,現行規範需視個案而定,實務管理上相當不便,對此研擬新規統整。

爲強化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管理,提升現行規範法律位階,金管會研擬「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統整現行不動產各規範要求保險業應建立的內控制度,明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及管理,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

考量保險業者2009年至今投資不動產多能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爲兼顧監理目的及簡化管理作業,此次增訂以「羣組整體認定」相關規範,有助保險業持有達可用狀態並符合條件的不動產,不必因短期未達標而逐案申報,藉此提高不動產管理彈性。

張玉𪸩表示,保險業在法規發佈前已投資、且已連續5年符合原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的不動產,將納入「羣組整體認定」範圍,整體即時利用基準爲出租率達逾60%、收益率達基準利率加5碼,爲現行規範的最高標準,因此管制門檻並未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