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不良債權 銳減超過2300億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在「二五八條款」推動下,民國91年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暴增,迄今銀行業不良債權已大幅減少,截至去(103)年底,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僅164億元,相較當年的2501億元,銳減超過2300億元。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18)日將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等4案,對於立委許添財版「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修文修正草案建議金管會爲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爲目的資產管理公司主管機關,金管會建議不採納。

金管會報告提出四點說明,建議金管會並非資產管理公司主管機關:首先、資產管理事業非金融特許事業,其營業項目範圍除收購不良債權外,還包含土地開發與金融業務無關的業務,另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收購及債務催收案源不以金融業爲限,還包含電信及租賃事業等。

其次、金管會沒有司法檢調機關的搜索權、刑事偵查權審判權,對於強暴、脅迫、恐嚇等不當催收行爲發生時,無法現行警察機關依法行使即時強制的權利,對於債務人權益的維護恐有緩不濟急及執行上的困難。

第三、經濟部已成立跨部會「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協商小組」,處理債務協商及暴力討債偵察、不當催收相關問題

第四、隨金融機構資產品質顯著改善及相關限制出售不良債權的效應,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金額已由91年度的2501億元,降至103年底的164億元,目前出售金融不良債權情形非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