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境外貸款 不得用於證券投資

通知並明確27家銀行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償還內保外貸項的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交易或投機套利交易;不得透過向境內融資、股權投資等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上述規範從2022年3月1日起實施,並設置3個月新規過渡期。

中國銀行保險報網指出,所謂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透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本外幣貸款的行爲。

《通知》爲27傢俱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設置了上限,上限計算方式爲: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其中,國開行境外貸款槓桿率爲1.5,進出口銀行爲3,其餘銀行爲0.5。27家銀行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目前均爲1。

人民銀行、外匯局將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數進行動態調整。

《通知》強調,境內銀行應做好境外貸款業務規畫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貸款餘額不超過上限。若因銀行一級資本淨額(營運資金)、境外貸款槓桿率或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境外貸款餘額超過上限,銀行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