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落實股權分散、避免利益輸送 銀行入股外匯經紀商趨嚴

中央銀行宣佈預告修正外匯經紀管理辦法」,明定金融機構加計關係人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資本額的10%,若非金融機構,投資人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資本額的20%。目前國內2大外匯經紀商分別爲臺北外匯經紀公司元太外匯經紀公司,資本額分別爲1.95億元及1.2億元。

央行外匯局副局長賀培真指出,考量外匯經紀商的經營管理攸關國內外匯市場穩定,且經紀商與銀行同屬特許行業,參照「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訂定外匯經紀商發起人、董監事及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爲落實股權分散與避免利益輸送,防止投資人以間接方式取得外匯經紀商控制權,此次修法,將關係人的投資額納入計算,並依據投資人與其關係人的金融機構屬性,適用不同投資額上限;若爲金融機構,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資本額的10%,若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的20%。

對於臺北外匯經紀公司及元太外匯經紀公司近期是否有提出增資計劃?央行表示,目前還沒看到。而對於未來若提出增資是否會有金額上限的規定?央行迴應對於還沒發生的假設性問題無法迴應。

市場傳言,國內有金融機構有意入股元太外匯,央行纔會修改相關辦法,但央行否認此一傳言。元太外匯現任董事長劉振隅代表法人玉裕國際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