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保健康險隱匿病史 保單恐遭解約或拒賠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在投保健康險時,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若隱瞞病史投保,保險公司在得知有解除原因1個月內、或保單成立2年內均可據此解約,即使保單超過2年無法解約,保險公司亦可針對投保前疾病予以拒賠。

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指出,投保健康險前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投保商品類型、疾病及醫療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最後是要據實回答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若告知不實被發現可能遭解約,進而衍生消費爭議

王麗惠表示,保險契約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雙方訂定的對價平衡契約,故應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2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情形」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對應風險

王麗惠指出,若要保人或被保人未誠實告知、或對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說等,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估計,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在得知有解除原因1個月內、或保單成立2年內解約,即使成立超過2年無法解約,對於投保前已發生疾病亦可拒賠。

同時,保險法規範保險業不得慫恿消費者不盡告知義務,王麗惠指出,若查獲有違法慫恿保護不實告知情形,依規定可裁罰保險公司60~1200萬元不等罰鍰。此外,該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可按情節輕重,對業務員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