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彰銀常董資格爭議 金管會:未要求須是自然人

金管會。(記者林資傑攝)

彰銀19日完成董事全面改選,會後董事會新選3位常務董事,遭大股東新金質疑不符自然人董事規定。對此,金管會銀行局針對法規做出明確釋疑,指出現行法規的自然人董事規範爲針對一般董事,對常務董事僅要求須是「專業董事」,未要求必須是自然人。

財政部與臺新金對彰銀經營權紛爭未解,雖然泛公股此次改選仍取得過半數的5席董事,但雙方敵對意識愈趨白熱化。董事會選出董事長凌忠嫄、總經理黃瑞沐、獨董潘榮春擔任常務董事,其中凌忠嫄、黃瑞沐爲法人代表專業董事,遭臺新金提名獨董質疑不符規定。

臺新金認爲,按銀行負責人準則規定,常務董事應爲專業董事、且爲自然人董事,質疑凌忠嫄、黃瑞沐2人資格不符。彰銀則認爲,彰銀董事會成員按規定應有4名以上自然人專業董事,而非常務董事應有超過3名爲自然人專業董事,雙方對法規解釋各執一詞。

針對引發爭議的銀行負責人準則第9條規定,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說明,該條共有3項規範,前2項是要求不同規模的銀行,應具備一定席次的專業董事,最後一項才明確規範自然人董事資格及人數。就通案法令來看,法規並未要求常務董事須爲專業自然人董事。

童政彰指出,按第9條第2項規定,資產規模逾兆元的銀行,每5席董事應有3席專業董事,每增加3席要多1席專業董事,若設置常務董事,則需有超過3位爲專業董事。此條規定意指常務董事須具備專業董事資格,法人代表及自然人代表皆可。

而第9條第3項規定,自然人專業董事必須符合一定比率,以彰銀9席董事爲例,至少要有4席爲自然人專業董事。童政彰指出,此條爲規範銀行「所有董事」的自然人董事比率,並非單指常務董事,規定並未要求常務董事均必須爲自然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