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高中職以下師生出國違憲? 行政院迴應了!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張乃文/臺北報導

針對禁止高中職以下師生出國一事引發是否違憲的疑慮,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19日再次解釋,並提到衛福部長陳時中也就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的使用向院會報告,也說這條具有最後手段性,若有其他具體條文能處理、防疫的話不需要引用到這條,但有防疫需求的同時,現有條文卻不足的話,本來就在立法授權範圍內。

羅秉成解釋,在緊急法制上確實有憲法層級的緊急命令,是經行政院會通過、報請總統公佈,10天內由立法院來追認。在非常緊急情況措施,先決定再由立院同意是一種;另一種則是法律層次上對緊急狀況有一定授權,讓應變有彈性可處理。

羅秉成提到,傳染病防治法是災害救法特別法,而特別條例是傳染病防治法的特別法,並不能單看特別條例第7條,而是要由這三個法共構而成,而「疫災」是在SARS後訂定的也包含在內;特別條例第7條本身是明確化跟強化原來在災防體系指揮官的應變處置權

羅秉成強調,災防法第37條或是災害防救法第31條,都有羅列各款應變措施限制的禁止行爲,內容包括徵用、徵調,都會影響人民權利,「應變處置權本來就會跟人民的權利有所關係」。他也說明,因爲此次疫情相當重大,所以需要給指揮官相當的彈性,當初立法理由也指明,指揮官運用這個彈性要遵守比例原則等。

羅秉成說,陳時中就第7條使用向院會報告時也提及,這條具有最後手段性,若有其他具體條文能處理、防疫的話不需要引到這條,但有防疫需求、現有條文卻不足情況下,本來就在立法授權範圍內。他補充,緊急命令是立法者後控、特別條例是立法者前控,我們是用特別條例的方式因應疫情的變化,在立院授權底下就是個法律,符合憲法第23條所指有必要時可用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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