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記者私自批評報導還要有「法」可依

畢殿龍

中國大陸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臺檔:禁止記者私自批評報導。儘管該規定出臺是基於某國家電視臺財經頻道負責人,被吉林檢察院帶走調查及一些記者利用負面報導敲詐有問題單位或個人以及攤牌廣告費被通報或取締採訪資格等背景。但該規定在新浪微博轉發後的短短時間內,就有數萬條的評論和回覆,絕大多數民衆對該規定中其他條款還比較認可,但對「記者不得私自批評報導」表示了不滿或擔憂。新聞管理部門,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使得該規定更加具有操作性,並努力緩解公衆國際隊言論是否收緊信號的擔憂該通知顯然對制止記者和記者站的違規行爲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其帶來的負面效應也不容小視,需要陸續出臺系列配套措施,才能夠讓要起的作用達到目的,又不至於讓負面作用。禁止私自批評報導要有「法」可依,第一層含義應該是,要有「辦法和方法」執行和實行:記者不得私自進行批評報導。在操作實務上,應該有更加明確和系統界定籠統地說禁止記者「私自批評報導」,什麼纔不叫「私自」?是讓科室長批准不叫私自,還是讓總編輯批准纔不叫「私自」?如果不釐清這個問題,會給記者正常的報導帶來很多不便,也給新聞單位帶來更多的困惑。首先,記者採訪多數批評報導,事先是沒有線索的,而是在正常的採訪活動中,發現了負面的東西。這要不要採訪?還是先寫正面新聞,回去報題之後再寫批評報導?或者是電話通知單位,寄來採訪公函,然後再進行採訪?等等,會讓記者對批評報導意興闌珊,做新聞的專業性時效性會大打折扣。其次,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奉行「防火防盜防記者」,記者即便正常、合乎規定地採訪批評報導,被採訪單位,除了讓記者出具有效證件,反覆查驗之後,還主動索要單位的採訪公函,甚至自行增加,諸如有沒有在當地宣傳部門掛單,有沒有當地宣傳部門的工作人員陪同等條件。這需要中國大陸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明確給出,記者採訪除了出示有效記者證之外,還需要出示什麼證件,被採訪單位特別是政府部門纔會給與配合?這個問題不弄清楚,不單單影響批評報導,即便正常的採訪,被採訪單位也會用各種理由予以阻擾。讓記者本來就不好的採訪環境更加艱難。最後,在限制「私自」做批評報導方面,正規的新聞單位,早就有行之有效的通行做法。如,正規的新聞採訪單位的記者,有批評報導線索之後,先是在編採會議上報題目,獲得批准之後,再進行實地調查。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的規定,如果沒有更系統的配套操作,就會出現,記者在獲得批評報導的線索之後、報題之前,覈實批評報導線索期間,算不算私自採訪報導?,或者應不應該接受負面新聞的線索?新的規定或會讓先前行之有效的採訪流程不再具有操作性。爲了避免並沒有具體界定的「私自」原來批准可以採訪的層級,新聞單位的負責人會將責任上交,最終決定要不要採訪的決策人,越來越會集中在新聞單位的最高層。越是最高層,在批評報導方面越是謹慎,獲得批准會更加不易。而如果批評報導不上會,只讓少數一兩個人說了算,批評報導,越容易讓被批評報導對象定向公關。除非認爲總編輯級別的領導,都是公而忘私、不受人情財色誘惑、勇於擔當的非常人。應該用科學的、相互監督和公開的做法,將批評報導的報題和取消調查和報導的理由公開,才能夠有效制止不法記者的私自採訪和不被少數人「有償不報」。新聞從業人員,都清楚,無論電視臺還是報紙雜誌網路,能否發佈纔是關鍵環節。以某電視臺頻道負責人爲例,其出問題並非因爲「私自」採訪和發佈批評報導,這樣大規模的電視臺,每個批評報導不可能每次都讓臺長或總編輯批准。如果一定要加強不得「私自」,就應該對何爲「私自」進行更具體的限定,否則就等同於取消和排斥批評報導。如果單靠不能「私自」批評報導,對待不法記者的限制有限,對守法採訪的記者卻帶來了更多、更大的麻煩。禁止私自批評報導要有「法」可依,第二層含義應該是,相信和依靠現行法律,以「法」懲處違法記者。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臺這一規定,顯然不是要取消批評報導,而是讓批評報導更規範,不爲不法記者所利用。但應該更加藉助法律。新聞管理者如果爲了自己的安全,不斷加大新聞活動的安全量,不但不能收到應有的效果,而且會對整個社會起到「寒蟬效應」。在網路時代,主流、官方媒體的對批評調查設置種種障礙,不但對以身試法的違法記者的打擊和限制有限,還會在批評報導的質、量、速度上遠遠落後於民間。這一方面會讓政府揹負言論收緊的負面形象。除非國家真的要這麼做。尤其會因批評報導的減少和無力,讓一些含冤莫伸的百姓、公正有激情的記者,因爲無法順暢履行職責,成爲自己的反對面。在網路時代,這會讓主流媒體對澄清謠言、發揮主動的疏導引導力量變得更加薄弱。更加好的方式是,除了完善批評報導報題流程之外,對記者的資格和素質進行更嚴格地要求,相信和依靠法律對違規記者進行懲處,因爲國家的法律對記者的違法行爲同樣具有懲罰作用。新聞管理部門,對記者採訪權的的任何法律之外的限縮,都事關記者的採訪權,民衆的知情權,國家言論開放的整體形象等問題,故需要更加謹慎。權責義務相符原則,如果只是對記者的採訪許可權縮,而沒有對合乎規定的批評報導做更有力的支持。管理部門也許可以更加沒有責任,但其負面的長期的影響卻不可低估。

●作者畢殿龍,河南,資深評論員臺海評論家,以寫國際時事和臺灣評論爲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