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企業「轉掛」派遣勞工 立院今通過《勞基法》增修條文

勞動部長許銘春。(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李瑞瑾臺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20)日初審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規避僱主責任,以及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

派遣業界經常見「轉掛」樣態,要派單位先面試後決定僱用勞工,而後卻將勞工轉掛在派遣公司名下,由派遣公司將該名勞工派到要派單位,藉此規避僱主責任,而派遣公司當個只撥付薪資投勞健保的「假僱主」,當勞工在發生請求資遣費權益受損情事時,往往出現派遣公司及要派單位都以不是僱主爲由,不願意負擔相關僱主責任,造成勞工求助無門。

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明確要求要派單位不得有將人員轉掛的行爲,如要派單位有以迂迴手段、逃避法規等脫法行爲,除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45萬元罰鍰外,派遣勞工也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當派遣勞工成爲要派單位正職員工後,違法接受轉掛的派遣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違反者處以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如果企業因而對派遣勞工有任何解僱、降職等不利對待,除該不利對待無效以外,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

許銘春強調,勞工權益保障不容企業運用脫法行爲規避,因此,企業如有使用派遣勞工需要,得於派遣事業單位所僱用的派遣勞工中選用,不應有僞裝派遣情形,因此《勞動基準法》中增訂禁止轉掛規定,將有效遏止轉掛派遣情形的發生。

此外,過去外界質疑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的部分,包括要派單位所使用的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雖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僱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要派單位依法確無須負擔責任,甚至多有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依約更換該名職災派遣勞工的情形,造成要派單位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

部長許銘春於接受質詢時表示,目前《勞動基準法》已規範承攬人與僱主,對於職災勞工應連帶負補償責任,因此增訂《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對於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單位,連帶負起職災勞工補償及賠償責任。

立委蔣萬安詢問許銘春,勞動部是否在派遣工在資遣費發放等方面有相關修法規畫?許銘春迴應,相關立法已在規劃,勞動部也希望能逐步將勞動政策規範到位,但修法動作不能太倉促,以免再引起紛爭

另一方面,今日也有多名立委質詢勞動部擬修正的「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針對未滿5人的小單位違反勞基法免罰輕罰;許銘春強調,這是按比例原則做考量,若是企業故意、惡意違法,《勞基法》絕不輕縱。立委陳宜民也指出,「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的修正應該要召開公聽會,許銘春則迴應「好」;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也說,會再找相關單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