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週刊/鄭性澤案 一件沒有指紋物證的死刑判決

圖、文/今週刊

這是一件密室殺人案:十人小包廂裡,發生了警匪槍戰。帶頭攻堅的警察蘇憲丕身中三槍,英勇殉職。到底誰殺了蘇憲丕?兇器當場查獲,嫌疑犯是包廂內的七個人,全數落網。沒想到,這樣的一個案子關鍵的開槍者死了,在疑點重重下,卻判了在場的鄭性澤死刑。

撰文/張娟芬

編按:獨立記者張娟芬自二○○三年開始,研究臺灣被判死刑的冤獄案件,其中,發生在○二年的這起「鄭性澤案」充滿疑點。此案目前仍在爭取再審,《今週刊》特邀張娟芬現身報導這起「懸案」,盼能引起各界的討論與關注。

案子發生在○二年一月五日深夜,第一現場臺中豐原「十三姨KTV」的包廂裡,最關鍵的人是羅武雄。那天他喝醉了,在包廂裡對着天花板開槍,又對着桌上的一支高粱酒瓶開槍。於是KTV的員工報警,警察很快趕到。

警方自包廂外展開攻堅,一陣激烈槍戰後,員警蘇憲丕身中三槍,送醫不治;羅武雄身中兩槍,當場氣絕。從蘇姓員警中彈傷口可以判斷,槍手從正前方向他開槍。

照現場座位來看,最有嫌疑的人就是羅武雄。可是法官的確定判決卻認爲,坐在包廂另一側的鄭性澤在槍戰中離開位置,朝蘇憲丕開槍。鄭性澤被判死刑。

會判有罪,是因爲鄭性澤自己承認了:他有對警察開槍。但他是在什麼狀態下承認的呢?檢視他在警察局自白書時,警詢錄影帶擷取下來的畫面,他的雙眼好像上了煙燻妝一樣,尤其左眼浮腫非常明顯。煙燻妝與無影腳 憑空生出

鄭性澤在槍戰中受傷,送到豐原醫院包紮,病歷上完全沒有提到眼睛的瘀傷。等到早上七時左右,鄭性澤在警察局製作自白,這時左眼就腫了。當天晚上他被送到看守所羈押,體檢表上也清楚記載「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

在槍戰中,鄭性澤的左小腿中槍,開放性骨折。意思是骨頭斷掉,而且穿出皮膚表面。鄭性澤被帶到KTV去做現場勘驗時,完全沒辦法走路,坐着輪椅的他,左腳從膝蓋一直包紮到腳板,只露出腳趾頭。這樣的傷勢,能讓他在槍戰中健步如飛,跑到羅武雄身旁去開槍嗎?

開放性骨折非常痛,而且因爲有傷口,所以一定會流血。確定判決認爲鄭性澤走過去對警察開槍,又走回來。如果真的是這樣,那走道上應該會留下血跡。可是現場照片清楚顯示,開槍位置的地面上沒有血跡,座位轉角處也沒有血跡。唯有鄭性澤座位旁的地上留下了血跡。

鄭性澤說,槍戰開始的時候,他很害怕,整個人縮在座位上,直到槍聲停歇,警方叫他們爬出去。比照他身旁地面的血痕,確實就是朝向門口的拖曳狀。

現場一共查獲四把槍。兇槍掉落位置,是這個案子最關鍵的證據。可是,偵查卷宗內的現場照片卻是——四把槍整齊排放在沙發上,簡直像是網拍照!現場遭破壞 兇槍也沒驗指紋

鄭性澤說,那天羅武雄帶了四把槍,兩把制式、兩把改造。羅武雄身上放不下,所以將兩把改造手槍交給鄭性澤保管。結果發生了槍戰,鄭性澤被警察刑求,所以只好承認。檢察官訊問時,那些打他的警察都還在,他不敢翻供,只能迂迴的說:「請檢察官驗那兩把槍。」他心想,我那兩把改造手槍明明就沒有開槍,只要去驗物證,就會還我清白啦!

匪夷所思的是,檢察官卻沒有把四支槍拿去驗指紋。直到一審法官纔將四把槍送驗,結果兇槍上並沒有鄭性澤的指紋。至於那兩把改造手槍,檢驗以後也證實,確實從未擊發,與鄭性澤的供詞相符。

然而,這起槍擊案的許多重要證物都沒有蒐集。除了兇槍沒有立刻驗指紋外,還包括羅武雄身上所中的兩槍貫穿子彈;臺中豐原分局鑑識組竟沒有取出彈頭卷子裡也沒有羅武雄的陳屍照片。

根據警政署頒訂的《刑事鑑識規範》,這些證據都是刑事鑑識的基本動作。這起○二年的案子距今不過十年,但草率糊塗的程度,令人爲殉職的警察蘇憲丕感到憤怒不平

可以確定的是,警方所掌握的證據並沒有全部送交法院。例如,偵查卷內照片顯示,當天有員警在現場持錄影機蒐證,可是拍得的錄影帶卻沒有送給法院。

又例如,豐原分局將證物送驗時的公文沒有連號,編號從「豐警刑字第○○一號」開始,陸續有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六;但是「之五」卻神秘地消失。「之四」與「之六」的送驗物品都是現場彈頭;「之五」會不會就是解謎的關鍵——打死羅武雄的彈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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