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週刊/重懲違法加班! 這3條勞基法能把惡老闆關入大牢

圖、文/今週刊

對於違反工時規定資方,《勞基法》頂多課以2萬到1百萬元臺幣的罰鍰,除了增加刑責嚇阻資方違法,增加勞工檢舉的途徑,也能讓違法資方浮出枱面。

《勞基法》修法吵得沸沸揚揚,行政院強調這次修法着重在給予工時調整更多彈性,對於僱主強迫勞動、違反工時規定的行徑卻沒有增加罰則,引來部分質疑聲音。

不過翻開《勞基法》,其中有三條法規明確訂定僱主刑責,能將逼迫員工勞動的惡老闆關入大牢,只是長期以來極少動用。而與勞工工時有關的罰則,卻僅有罰鍰,相較日、韓在違反工時規定上甚至課以刑責,臺灣法令相對寬鬆。帶有刑責的三條法規分別是《勞基法》第5、42、49條第3項。

其中刑責最重者爲違反《勞基法》第5條:僱主若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裁決認定嚴謹 10年僅提22次

再來如果違反《勞基法》第42條,以及第49條第3項: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僱主卻強制其工作;不得使女性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對惡老闆也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白紙黑字的3條法規都給予《勞基法》將老闆送入大牢、失去自由的強大遏阻力量。不過實務上,三把利劍揮動的頻率,卻是少得可憐。

以違反第5條爲例,近10年地方法院裁判書中提到的次數僅有22次。且其中的21次案由多是因涉及毒品、販運人口、妨害性自主等違法情節,才衍生討論到是否適用《勞基法》的問題。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由於「強暴、脅迫」在法院認定上相對嚴謹,因此實務上的確少見。「10幾年前曾經有勞工告過一次,那次是僱主命人刺破勞工機車輪胎不讓他離開。後來告了,判了6個月,但可以緩刑。」

至於涉及「逼迫加班」的42條,光是要認定僱主有「逼迫加班」,就已有難度。曾協助竹科勞資糾紛的前新竹市議員高偉凱舉例,過去竹科一家廠商明文規定員工不加班就扣績效獎金,事後員工檢舉,「但勞檢員到了現場,卻僅說公司考績是依據員工表現,並無隨便扣除績效獎金。」

高偉凱無奈,「連公文單據都清清楚楚,勞檢員也可以認定僱主沒有強迫加班,我們還能說什麼?」

雖然勞動檢查的次數,從2010年的1萬300次提高到2016年的6萬7千次,但檢查的質量卻未因次數增加而提升,強迫勞動、逼迫加班等違法情節,顯然並未因此浮出枱面。

且像是2016年臺北市主動針對個別行業進行大規模專案勞檢,查覈是否有潛藏枱面下的違法事項,事後勞動局官員透露,不少業者在勞檢後提請申訴。「還拿出一疊勞工自己寫的證明書,上面寫着『我沒有在加班,是在處理雜事』、『我留在公司是在等老婆』等,上面還有勞工簽名蓋章。」該名官員私下表示,這些證明書根本無法判斷是勞工自願還是被迫寫的,但勞動局也只能接受業者申訴,無法對業者進行裁罰

對於勞檢該如何真正揪出違法?該名官員表示:「雖然資方提出勞工的證明書,但我們不能忽略工作現場勞資雙方間權力不對等的現實。勞動局也只能再思考如何更細緻地進行勞檢,像是勞工常態性的超過法定工時,即使他寫了證明書,我們都要再仔細檢核勞工究竟是不是在加班。」

現實上勞檢仍有其侷限性,且雖然中央補助地方勞檢員薪資,但勞健保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負擔,這對財政困難的地方政府來說,是一筆不小開銷,因此在補充人力上,無法一次到位。(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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