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參刊文:個人房產無償贈與直系親屬應減免契稅

(原標題個人房產無償贈與直系親屬應減免契稅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持續推進減稅降費工作,減稅效應不斷釋放,廣大納稅人極大地提升了獲得感和滿意度。但與居民住房關係密切的個人房產無償贈與直系親屬的契稅,卻沒有相應的減免,居民獲得感還有進一步上升的空間

個人房產無償贈與直系親屬涉及的主要稅種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契稅,按照現行稅收規定,除契稅外都有較大幅度的稅收優惠或減免。《契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個人無償贈送住房給直系親屬,受贈方只有兩種情形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一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房屋權屬變更。二是在房產所有人過世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通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取得房產不徵收契稅。而對於房產所有人生前無償將房屋權屬贈與直系親屬沒有契稅優惠或減免。

契稅現行規定存在值得商榷之處:一是稅負不平衡。贈與方基本上可享受各稅種的免徵優惠,但是受贈方除了兩種例外情形需要繳納契稅,根據稅法規定契稅稅率1%-3%,對於沒有取得現金的受贈方而言,在目前高房價的情形下將是一筆不小的負擔。二是稅負不公平。只有房產所有人過世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通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取得房產不徵收契稅,而房產所有人生前無償將房屋權屬贈與直系親屬卻沒有契稅優惠,這兩種情形造成了稅負不公平。

個人房產過戶稅收政策是關係民生百姓高度關注的方面,爲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減稅降費精神,使人民羣衆享受到更多實惠建議取消個人房產無償贈與減免契稅僅限繼承的限制,且減免範圍從配偶之間擴展至直系親屬,即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受贈人可減免契稅。這樣修訂可以獲得兩個好處:一是減免這一環節的契稅符合稅收政策的一致性,並且可以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提升居民的獲得感。二是隻要贈與人意願表示明確,可以避免房產所有人過世後的家庭遺產糾紛,另一方面,可減輕受贈人的納稅負擔,客觀上能夠激勵受贈人更好地履行贍養老人義務

作者民建中央財政金融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