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亂開罰單 洗車業者抗告成功判免罰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北市大安區頗爲知名的黃姓洗車業者,因生意太好屢遭居民臺北市府和媒體投訴,今年1月間轄區員警見1名男子先把車暫停該洗車廠前騎樓後離去,當業者出面要將車子開入廠區清洗時,員警即上前開具1千8百元罰單,業者不服經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法官9日以警未能確實舉證業者違法,判警方敗訴撤銷罰單。

▲洗車業者遭警開單抗告成功撤銷罰單,圖爲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黃姓洗車業者在法院主張,他是在室內進行洗車工作,並沒有在騎樓洗車,因從室內移車室外或室外移至室內都會經過騎樓,被舉發當天是委託洗車客戶預約前來洗車,所以,客戶將車停在騎樓前就離開,當他前往開車要進室內洗車時,轄區員警就上前來開罰單了。

業者表示,由於,室內空間有限僅能停2部車子,所以,在將客戶洗好車後,都會先將客戶車子停到室外路邊車格等客戶來拿車,如果有需要交停車費也都會繳納,這都是因洗車之故而幫汒尚未前來取車的客戶停車,並沒有員警指稱的每月收取費用代客泊車的行爲。

大安分局則指稱,是因該處里民向臺北市政府報章雜誌電子媒體反映,說長期有民衆爲代客泊車業者,員警前往蒐證錄影時,正好發現有自小客車車主將車開至該處,未拔鑰匙、未鎖車門、未告知黃姓業者任何情形就下車離去,隔約2分10秒後,業者就進入車內發動車子欲離去,員警上前舉發時,曾詢問是否幫人移車,業者也回答「對呀,這樣子犯法嗎?」,明顯馭認有從事代客泊車業。

又臺北市政府法規會曾就現行法規對代客泊車業有規範,收受報酬應付勞務地點即爲工作場所,若有頻繁移動車輛、佔用道路影響交通,即構成道路障礙之實,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處罰。

行政法院經調查審理後,認定警方不能明確舉證黃姓業者有代客停車,或是利用街道騎樓爲人洗車的違規行爲,因此,警察所裁罰並無依據,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300元由大安分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