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生優先派任巡官 39名資深警告警政署違憲敗訴

羅員等39名警員警政署提告,訴請派任巡官或相當於第九序列職務,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們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2011年以前通過警察三等特考的員警,若無警大學歷只能當「警員」,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宣告違憲後,羅員等39名警員認爲,他們已取得巡官資格,警政署未予以派任,卻保障警大生優先派任,因此提行政訴訟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警政署爲維持警力精壯,做法並不違憲,39人無請求權,遂判他們敗訴,可上訴。

39人1988年至1993年間分別通過乙等警察特考,爲現職警察人員,並參加警大警佐班第4類,獲頒結業證書,2020年3月12日申請分派巡官或相當於第九序列職務,但警政署以缺額不足爲由通知無法立刻派任,須依序候缺派補,39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爲,《公務人員考試法》未規定考試及訓練及格者,就一定要分發任用何職稱的職務,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就算通過高等考試或警察特考,至多僅取得任用「資格」,若無相當官階職務可任官時,得先以低一官階任官。

羅員等人雖主張,警政署保留缺額給警大學士班4年制學生,做法不符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違反平等原則,但北高行指出,警政署是爲維持警力精壯,避免人力斷層及多元取才,理由正當,難認有差別待遇,遂認定羅員等人無請求權,判他們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