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公評人調查出爐 陳建平:未能真實呈現真相

鏡電視公評人調查出爐 陳建平:未能真實呈現真相。(本報資料照片)

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本報系資料照片)

鏡電視爭議連環爆,在「政變」中被撤換的前董事長今日表示,感謝外部公評人花費這麼多時間進行調查,不過,他詳讀這份報告後覺得內容有所偏頗,部份結論也和事實不符,一些受訪者的論述未被完整納入,若干結論是以主觀方式推論而來,這份報告採集、運用和推論證據之方向未能真實呈現他和經營團隊成員的訪談內容,令人遺憾。

陳建平聲明如下

陳董事長說,在這次報告中(第61頁)公評人還請5位同仁協助調查,除1人爲公評人辦公室人員外,其餘4人分別任職於新聞部的行政秘書、新聞企劃、編播中心助理編輯及其側錄專員,此4位人員均在此事件主要涉及部門(新聞部)任職。甚而,新聞部行政秘書更參與部分受訪者與公評人之訪談,此舉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在公評人報告編制中,其結果是否會受高層人士或新聞部各級主管的關切,讓人不免對此報告之獨立性有所疑慮。

陳董事長說,如本報告的前文所述,『本次爭議事件的起因是111年3月4日董事會以經營團隊干預新聞自主爲理由撤除時任董事長、時任總經理,以及時任董事長特助的職務』。所以,他和經營團隊有無干預新聞自主就是整個事件的起因。公評人報告中多次提起,因他過去經營事業及專業背景不同,造成認知不同, 對新聞專業自主的理解上產生相當大的落差。

他說,他曾擔任大衆銀行董事長,銀行是屬於高度監理的行業,銀行業內部經營之嚴謹程度及複雜程度絕不亞於媒體業對於新聞專業自主的要求。此外,他自接任鏡電視董事長之後,即將鏡電視的九大理念和六大特色奉爲圭臬;維護新聞的專業獨立自主更是公司的天條,且他曾經經營過有新聞節目的系統臺多年,報告中認定他對新聞的專業自主的理解和認知有偏差,實有欠公允。

他舉例說,公評人亦多次提及是否違反編業分離原則一事,他說應依過程來看,即可窺得全貌。在報告第8頁第1段,「我詢問新聞部陳副總,我們有違法嗎?如果你新聞部借人給他有違法嗎? [有]違[反]我們跟NCC 的承諾嗎?還有是這是算置入性行銷嗎?他也說沒有。」另在2月22日經營管理會議開會錄音中,陳董事長在討論新聞部可否支援營銷單位時,

「陳副總稱:『沒問題呀,我們會依照編輯室公約當中的一些原則,』

陳董事長亦強調,『對,不要違反編輯室公約,』

陳副總再回答:『不會不會。』」

他說,在會議的錄音中,會議進行順暢,過程平和,各與會主管均能表達各自意見,可見他對於新聞部支援一事,從未以壓迫方式爲之,均以遵守編輯室公約爲前提來辦理。

此外,他說,公評人報告多次述及他對於以cost allocation的觀念來解決編業分離的問題,也是倒果爲因與事實不符。該A事件發生之初,經營團隊即尋求法務長之意見,法務長認爲沒有涉及置入性行銷且不違反對NCC承諾,應屬公司內部跨部門間討論議題。因此陳董事長旋即與新聞部陳副總討論,陳副總表示沒有違反後,卻以「我們的攝影記者薪資都很高,他覺得營銷事業部如果再外包出去,反而能夠降低成本,且以較高薪資的新聞部人員去支援其他部門,對新聞部極不公平」。他向營銷業務部瞭解後,該部認爲外包之毛利只有2成,而由內部製作則有5、6成毛利。經過多次的內部跨部門討論後,陳董事長在不違反編輯室公約及違反對NCC承諾前提下,爲解決新聞部陳副總提出較高薪資及公平性議題,才提出協助以cost allocation的方式解決。不是如公評人報告中多次述及「以透過企業界慣用的cost allocation方法解決編業分離問題」。

陳董事長說,他不但重視編輯室公約, 也要同仁遵守編業分離的原則,由於部門間對新聞自主之主張意見不一,業務部門很希望釐清編業分離之界線何在?此事件發生之前,特助曾向公評人請教編業分離的界線爲何,公評人答須以個案認定,特助於是請業務部門上籤並會辦新聞部及法務部,該公文中各部門主管均同意本案、且在完成公文籤具後,特助也向公評人說明此事,並在事發後接受公評人訪談時就此事再次說明,惟公評人並未真實呈現在報告中,致外界產生經營團隊不尊重編業分離的誤解。

陳董事長指出,報告中(第8頁) 指出「我們可以推知時任董事長特助認爲既然尚未簽署《編輯室公約》,自然就不存在違反與否的問題。」,但實情是,特助在訪談中引述法務長之說法,請新聞部自行評估是否願意協助。特助的訪談被斷章取義,並被主觀推論特助默認「尚未簽署《編輯室公約》,自然就不存在違反與否的問題」。

至於有關於編輯室公約延遲簽訂一事,他強調,因法務長向他報告依照NCC要求,編輯室公約在五月開播前簽訂即可。經營團隊依照NCC要求及法務長建議,規劃勞方代表選舉並在3月底完成勞資代表選派,與2月11日收到覈准函相較,完成作業的時間均稱合理,不能因此多次稱經營團隊延遲編輯室公約簽定時程。

另外,他說,在鏡電視公司編輯室公約草案第一條述明該公約系鏡電視依與員工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在提交申請新聞臺執照文件,在述及編輯室公約草案中,亦明確表述公司營運若有違反編輯室公約情形時,有內部救濟管道及外部救濟管道可供救濟,而公司更設有新聞自律倫理委員會來釐清各項有關於違反編輯室公約案件之處理,因此此公約系以保障勞權爲基礎。

陳董事長質疑,爲何在3月4日董事會中,在未經查證經營階層是否違反新聞自主的情況下,逕由勞工董事盧宥玲(亦擔任新聞部採訪中心總監)提出提案,稱經營階層違反新聞自主,將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及董事長特助予以解任。爲何不經由上述之內部救濟、外部救濟及組織中的新聞自律倫理委員會提出受害勞工保障其勞權的積極措施,反而在無任何勞權受到損害之情形下,在董事會中提案解任公司董事長等3人職務?勞工董事爲何會有這樣的舉措?涉及董事會之重大議題其提案流程是否合法?此舉會不會有特定主管以新聞自主之名,行新聞部自大之實,而公評人報告對此並無任何着墨,讓外界有省思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