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砍國營事業肥貓 年吐1778萬

經濟部決定大砍所屬事業單位肥貓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國營事業「肥貓」爲人詬病,經濟部宣佈從6月1日起,所屬的國營事業轉派至轉投資公司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高階主管月薪不能超過母公司待遇的1.2倍,也不能超過母公司總經理的薪資;估計每年將可爲國庫省下1778萬。

經濟部長施顏祥昨天表示,針對近來社會各界關注臺電及中油公司派任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的薪資獎金問題,經提報5月23日第3次「臺電及中油公司經營改善小組決議,請國營會專案檢討訂定薪資獎金給付的合理規範。國營會執行長劉明忠28日邀集相關事業加以檢討,獲致初步共識,29日向經濟部報告定案,將盡速依照下列原則檢討修訂相關規定,並定自6月1 日開始實施:

一、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派到轉投資子公司任職的公股代表董事長、總經理之待遇,凡是超過規定限額部分都要繳回母公司。

二、未來之待遇標準,主要分爲兩部分:

1. 每月固定薪資部分:以在母公司任職所領薪資之1.2倍爲上限,並不得超過母公司總經理之薪資。但是如果派任非母公司人員擔任時(例如中油轉投資之中殼公 司),因爲未曾在母公司任職,故只要符合不超過母公司總經理之薪資即可。另上述訂爲原領薪資1.2倍之考量,主要系因目前到子公司任職的董事長、總經理,很多是由母公司資深副總轉任,如果高於1.2倍就會超過母公司總經理的待遇。

2、非固定薪資部分:對於屬於變動薪資部分如獎金、津貼董監酬勞等項目,則以全年不超過行政院現行規定最高12個月(非固定薪資總額不得超過固定薪資總額)之半數6個月薪資爲上限。子公司並應將非固定薪資部分之績效考覈辦法報母公司核備,另如有兼領董、監事車馬費者亦不得超過行政院規定最高2個之限額。

3、部分事業有派到海外轉投資公司任職者因系參照行政院駐外人員待遇辦法規定辦理,仍依該規定辦理。

4、對於子公司再轉投資之孫公司(如星能、星元電力公司),如爲公股代表亦要比照子公司(如臺汽電公司)辦理。

5、對於國營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本人如果轉任到轉投資事業時,其待遇是否比照上述辦法辦理,應專案簽報經濟部同意後辦理。

施顏祥表示,目前多數轉投資公司主持人的待遇多在每月20萬到30萬元之間,如果按照新的辦法,像中油轉投資中美和公司的董事長,依照中美和現在的規定,每月是可以領30萬元,但他在中油擔任副總時只能領到約13萬元,乘上1.2倍就是15.6萬元,換句話說,以後每個月要繳回中油14.4萬元;非固定薪資部分,因爲中美和去年很賺錢,董事長依行政院規定總共領12個月的獎金及津貼,以後就只能減半支領6個月薪資,多出的就要繳回中油;日後連同固定、非固定薪資,全年僅能支領約280.8萬元(15.6×12+15.6×6),多出的約439.2萬元(約61%)都要繳回中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