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比同服務業?舉發未告知規定 拒測酒駕男處分撤銷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彭姓男子年初酒後騎車上路,遇到警員拒絕接受酒測,被開舉發單移送法辦,處以罰款6萬元、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事後,他不服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認爲警員未事先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判彭男獲得撤銷罰緩及吊照處分

▲警員未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酒駕男獲撤銷罰緩、吊照處分。(示意圖警方蒐證帶翻拍)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5日公佈的判決書,彭姓男子1月初酒後騎機車上路,在新北中和區景安路巷口行車搖擺,又見警員立即迴轉而被攔停。警員認爲他散發酒味又拒絕接受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舉發通知單後,移送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彭男遭處罰鍰6萬元、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

男心感不服,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獲判撤銷原處分。新北市府裁決處不服,提起上訴指出,警員未告知拒絕酒測的處罰效果,僅是單純程序違誤,不影響裁罰結果,且經媒體大幅報導,拒酒測被處罰已衆所皆知。

對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爲,警員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讓當事人斟酌,而此件值勤警員並未依程序規定告知,就開單舉發,已違正當法律程序,駁回新北市府裁決處的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