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鑑定形同脫罪金鑰 網友罵翻

王姓婦人砍殺蔡姓護理師,法院認定受病情影響精神崩潰、暫時解離,判她無罪。(本報資料照片呂妍庭翻攝)

嘉義警案兇手,因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司法實務界痛批「精神鑑定」在臺灣司法機關被嚴重濫用,更質疑臺灣在沒有客觀、獨立、專業的鑑定單位情況下,精神鑑定成了被告脫罪或免死的理由,如此依賴精神鑑定,不能獨立判斷,法官會被民衆稱爲「恐龍」,也就不足爲奇。

司法院臉書貼文並引用嘉義地院判決作解釋,但網友不到1小時,近百則留言痛罵,反問如果是自己親人,還會這樣判嗎?殺人只要強制就醫就好?而臉書爆怨公社,不到半天更有4000多筆留言痛批,有人貼上恐龍的照片,有人諷刺想犯罪的人,找精神科醫師認證就可輕判。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精神鑑定有兩個目的,包括確定當事人有沒有犯罪的能力、當事人是不是可受教化。但是,基本面上,臺灣卻沒有客觀、獨立又專業的精神鑑定單位。所以,法官爲了心中預想的判決結果,經常會找「合意」的鑑定單位,這也就是爲什麼精神鑑定幾乎都限於固定少數人的主要原因,有了功能傾向成爲「縱容鑑定」,報告當然能符合法官的「心意」。

有些法官遇到不合預期的鑑定結果,甚至還可改由別的單位鑑定加以推翻。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前天台牙醫命案臺中榮總在地院審理中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被告犯案時沒有受思覺失調疾病影響,到了二審竟然改採草屯療養院有利被告的精神鑑定,充分顯示臺灣沒有獨立專業精神鑑定單位的窘境

檢察官痛批,以往法官還能有自己的獨立判斷,現在全部依賴精神鑑定,讓精神鑑定可以成爲免死、輕判的理由。小燈泡命案、媽媽嘴命案,都是精神鑑定「舉足輕重」的明顯案例,最誇張的是前總統陳水扁貪污案,停審的關鍵也是精神鑑定,法院因此受到社會嚴重質疑卻依然故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