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地下匯兌獲利千萬 臺商被浙江法院判刑6年半

本報訊

一名在大陸做生意的男子私下從事人民幣新臺幣的兌換業務,3年內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25億元人民幣,獲利200餘萬人民幣。近日,浙江遂昌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萬人民幣。

今年50歲的臺灣莊某,10多年前到廣州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莊某瞭解到很多客戶和臺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臺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念頭

2011年,莊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爲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臺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莊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爲其轉帳。

據莊某交代,當臺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臺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臺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莊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帳戶中,剔除帳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臺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莊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莊某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甘某明知被告人莊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爲其劃轉資金,其行爲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25萬元。(新聞來源:新華社港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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