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冒領相機 衛生紙也要A!判刑最高2年8個月

▲北投分局前曾姓總務,因侵佔警局遺失的相機,遭判刑。(圖/資料照)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臺北市北投分局前總務曾姓男子被控侵佔警局遺失的相機,二審被依行使僞造準文書罪,判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侵佔公有器材部分,則是判2年8個月。三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但根據瞭解,曾男任職期間,還曾冒用工友名義,透過領物系統冒領文具,就連衛生紙塑膠袋都要拿。

2014年間,曾男再婚娶女會計,2人赴義大利渡蜜月,將照片上傳到臉書,卻因此被同事發現掛在曾男脖子上的相機,是分局遺失好一陣子的SONY相機。雖然曾男供稱是把沒電的相機帶回家充電,忘了還回分局,並沒有刻意侵佔,但法官不採信曾男的理由,並認爲身爲警員知法犯法,依僞造文書、侵佔公有器材罪判刑。

曾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將僞造文書罪改爲行使僞造「準」文書罪,依舊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則維持二審結果,行使僞造準文書罪部分,判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侵佔公有器材罪部分,判決2年8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

其實不僅侵佔相機,根據知情人士表示,曾男在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間因涉嫌冒用工友名義,登入「臺北市政府員工愛上網」的領物系統冒領文具,就連衛生紙、塑膠袋都要領。當時曾男已被發現,加上疑有帳目不清問題,遭改調單位並且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