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小三月拿15萬生活費劈腿遭告 檢:詐騙感情不起訴

陳男發覺曾姓小三劈腿,回到家庭老婆懺悔。(示意圖達志影像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北一名已婚的陳姓男子去年愛上許姓酒店妹,每月給5到8萬元生活費,事後懷疑女方劈腿,向老婆懺悔並慫恿提告,他再提出詐欺。臺北地檢署認爲,陳男刻意隱瞞已婚,加上許女頂多只能算欺騙感情,因此不起訴。

檢警查出,陳男去年1月到民權西路上的酒店,認識坐檯的許女,2人當天發生性關係,並且承諾要共組家庭。他事後多次到店消費,每個月也都會給5到8萬元不等的生活費,,甚至在今年過年前夕包15萬元,只因女方說回家沒錢。他用金援換取女方的關心愛心便當,直到發覺許女並沒有回家,反而是陪一名李姓男子過年,這時才決定迴歸家庭,向老婆懺悔。

陳男坦白後慫恿老婆提告妨害家庭,並且自己再加碼詐欺,聲稱除了生活費外,還買手機鑽戒等,共騙走125萬9700元。

對此,許女反駁,陳男謊稱自己已經離婚,只是前妻常常與他聯絡,事後繼續追問才得知他根本沒離婚,自此開始與他疏離。檢察官認爲,陳男聲稱要一起建立家庭,許女如果知道尚未離婚,一定會逼迫他,但是女方從頭到尾都沒提過,顯見男方是刻意隱瞞身分;因此就算許女劈腿,也跟陳男行爲相當,最多隻能算詐騙感情,金源是基於男女朋友間的情誼,不能因爲分手就認定是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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