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三讀 家暴被害者、二度就業婦可領就業津貼

▲就業服務法三讀新增家暴被害者二度就業婦女可領就業津貼。(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立法院2日院會三讀修正《就業服務法》,新增二度就業婦女、家暴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爲就業津貼發放對象,並將原法條中「生活扶助戶」修改爲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津貼發放項目含職訓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僱用獎助津貼等,每年增加支出約新臺幣2.4億元,估計3.5萬人受惠。

配合就業津貼發放對象由7類增爲11類,修法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求職人爲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暴被害人有工作能力者,應徵工作旅費得酌予補助。

此外,修法明定,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外國學生僑生華裔學生,每週工時由16小時延長爲20小時。

求職者在徵才大會填寫履歷。(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