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自行車辯「我用腳踩的」 法官:心存僥倖判3月

電動自行車即使有踏板也是動力交通工具,喝了酒騎上路也會被罰酒駕。(圖爲資料照,與本案無關/枋寮分局提供)

突發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市簡姓男子去年跟朋友喝了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被警察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0.73毫克,簡男一度辯稱以爲騎腳踏車違法,臺北地院判決指出,可用電力發動行進的,就符合《刑法定義的「動力交通工具」,媒體也一再報導酒後騎電動腳踏車遭罰案例,簡男不可能不知道,卻心存僥倖,依公共危險罪判他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據瞭解,簡男平常在住家附近活動時,就習慣騎不用掛車牌的電動腳踏車代步,2018年10月間,他到朋友在萬華區開的一間小吃店,邊吃晚餐邊喝了6罐啤酒隔天凌晨騎車回家路上,被警察攔停實施酒測,酒測值0.73毫克,已達超過0.25毫克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公共危險罪標準

簡男坦承喝了酒,但主張他騎的是自行車,「有腳踏板的,是要用腳踩的」,檢察官搬出法規,根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形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簡男所騎的是人力爲主、電力爲輔的電動輔助自行車,而只要是靠電力、引擎動力移動的交通工具,就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定義的「動力交通工具」,簡男才認罪,由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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