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不起訴 酒測值未達「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縣40歲的張男去年11月酒後駕車,於大湖鄉大南村和對向車道機車黃姓姐弟相撞,當時警方現場測出張男的呼氣酒測值爲0.29mg/L,因此將他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但苗栗檢方認定張的酒測值並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而且鑑定後發現肇事責任屬黃姓姐弟,所以21日張男獲檢方不起訴。

▼雖然酒後不開車宣導已久,但全臺的酒駕事件仍層出不窮;此圖爲資料照片,與本案無關。處分書提到,張男坦承自己酒駕,但堅持自己當時還能夠正常駕駛,車禍是由於傷者騎機車從對向車道闖到他開車的車道,所以纔會閃避不及。苗栗地檢署偵查後,發現事發時黃姓騎士不僅無照騎車,而且姐弟2人都沒戴安全帽,加上鑑定後確認,的確是機車跨越分向限制線,所以判定肇事責任在機車方。

另外檢方指出,法務部「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標準是參考德國美國後所訂出的0.55mg/L,張男的呼氣酒測濃度並未達到此標準,因此在21日偵查終結,張男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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