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女撞警察害截肢 借她車母親不用連賠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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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新北蘆洲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昭宏,被酒後開車的陳以恩撞斷雙腿一審陳女和出借汽車陳母連帶賠償1107萬元,陳女未上訴確定,陳母不服上訴改判免賠,遭廢棄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仍判陳母免連帶賠償。可上訴。

陳昭宏提告表示,2016年7月16日上午陳女酒後駕駛母親的汽車,她未服從交通警察之指揮減速變換至內側車道,他在該處執行交通管制勤務遭撞,右小腿創傷性截肢開放性骨折,受到骨折並神經血管肌腱損傷之重傷害。

陳昭宏認爲,陳女母親明知陳女並未考領駕駛執照,仍出借系汽車供其駕駛,與陳女是爲共同侵權行爲人,應連帶賠償1107萬1004元,新北地院判準,但高院認爲陳母不須連帶賠償,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高院更一審認爲,本案的刑事被告僅陳女1人,陳母並非刑案認定之共同侵權行爲人,或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之人,陳昭宏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陳母訴請賠償,況且他也不願意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駁回他的請求、陳母免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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