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條措施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

(原標題:九條措施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

我省十部門聯合發文

九條措施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

近日,省工信廳等十部門聯合印發《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的實施意見(2023—2025年)》,提出培育壯大新能源汽車產業鏈、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推動電動船舶全產業鏈發展等9條措施。

“《實施意見》在總結前兩輪建設‘電動福建’政策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對我省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具有重要作用。”省工信廳裝備工業處處長楊鵬飛表示。

覆蓋面廣,是《實施意見》的重要特徵之一。“《實施意見》進一步支持產業鏈延伸和應用場景拓展,旨在鞏固福建鋰電新能源產業優勢,促進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新能源工程機械、新能源農用機械等全產業鏈高質量發展,探索電動化推廣應用的福建模式。”楊鵬飛說。

其中,爲切實增強福建新能源汽車產業競爭力,《實施意見》從支持整車企業增產提質、引進培育產業鏈配套企業、加快推廣應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目標和針對性措施。比如,對年度產能利用率達到一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給予單家企業最高1000萬元的獎勵;支持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企業引進產業鏈配套企業,單家年度獎勵資金最高達1000萬元;推進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試點,4A級及以上景區用車爭取兩年內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車等。

“此次我省還在全國率先出臺了對電動船舶全產業鏈的支持政策。”楊鵬飛介紹道。

《實施意見》提出,對省電動船舶示範項目,按交付船舶電池動力總成價格的40%給予補助(其中,首批次示範項目按60%給予補助);打造閩江新能源船舶示範應用流域,力爭到2025年閩江新造船舶主要使用新能源船舶;4A級及以上景區和城市內河新增船舶全部使用新能源船舶,兩年內淘汰現有高能耗高排放老舊船舶;對配套服務電動船舶示範項目的動力電池充電設施,給予一次性設備購置補助,最高可達50萬元。

同時,《實施意見》加大了對“電動福建”發展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業態的支持。比如,對於標準“光儲充檢”示範站建設,給予業主單位單站補助50萬元;對於新興的“換電模式”,支持組建動力電池租賃企業,對在購買和使用環節開展動力電池租賃等業務進行補助,全省三年補助資金安排最高可達1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還持續爲新能源汽車應用推廣營造有利發展環境。《實施意見》提出,對新能源汽車(運營車輛除外)在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等按時計費的,24小時內首次停車免收2小時車輛停放服務費;對已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新能源郵(快)件末端攬投車輛,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允許在城市非主幹道上短時停靠;對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貨車(重型貨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在市區道路通行不限行。(記者 林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