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女搭小黃被「撿屍」到摩鐵性侵 她一度錯怪運將...最終色狼落網

阮姓男子3年前見一名酒醉陌生女子獨自搭計程車,先開車尾隨到對方住處,再佯稱是朋友,將女子扶上自己的轎車,載到汽車旅館性侵得逞,一、二審依乘機性交罪判阮4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阮2021年2月28日上午6時許,在KTV附近見酒醉女子獨自搭計程車,便駕車尾隨計程車到女子位於新北市五股區的住處社區前,他上前開計程車門,像運將謊稱是女子的朋友,會送女子上樓返家,再將女子帶上自己的車,載至汽車旅館,趁女子精神、意識不清時性侵得逞。

阮坦承有尾隨並帶女子到汽車旅館嘿咻,但否認犯行,供稱他本來以爲女子是自己的朋友,纔會駕車尾隨計程車,後來女子自己走到他的車上,並同意跟他去汽車旅館休息,當時女子精神狀況清楚、正常,不僅能與他聊天、對話,還主動問他是否想嘿咻,後來兩人就發生關係。

女子作證指出,她228連假和朋友去KTV唱歌唱到天亮,當時由朋友幫忙叫車,她自己一人坐車回家,之後只記得有被性侵的感覺,醒來後就趕快朋友說她好像被人帶走,一開始以爲是計程車司機,便打電話到計程車公司說好像被司機性侵,但司機提供行車記錄器,說是阮說是她的朋友,要接她回家。

法院根據計程車司機、女子友人等說法,加上汽車旅館監視器畫面,顯見女子當時腳步不穩,自行站立及行走有困難,精神狀態不佳,認定女子被性侵時是酒醉狀態。

法院指出,阮與女子素不相識,因見對方酒醉落單,就侵害女子性自主決定權利,導致女子蒙受心理傷痛,嚴重影響女子在社會生活上的信任感及安全感,考量阮犯後始終主張是女方主動發生性行爲,也沒有取得女子原諒或彌補損害,態度難認良好,一、二審均依乘機性交罪判阮4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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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姓男子見一名酒醉陌生女子獨自搭計程車,先開車尾隨到對方住處,再佯稱是朋友,將女子扶上自己的轎車,載到汽車旅館性侵得逞,一、二審依乘機性交罪判阮4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