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man、蕾菈涉毒案件背後:臺灣法務部對於大麻引誘罪的立場

Joeman持有大麻遭警方逮捕。圖/擷取於Joeman頻道

臺灣網紅Joeman昨日因家中有大麻遭到逮捕,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而此時不禁令人回想起今年早些時候,法務部針對大麻問題發佈的一則新聞稿。在該新聞稿中,法務部強調,不論是國內或國外,只要有「引誘」他人使用大麻的行爲,便違反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這其中包括在網上教導如何使用大麻,或是散播大麻無害的信息,這些行爲都可能被定性爲引誘他人使用二級毒品的罪行。

引誘他人使用大麻

這項法律之所以能將國外行爲納入管轄範圍,是因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屬於刑法範疇,依據《刑法》總則的規定,即使是在國外犯下毒品罪行,也會受到臺灣法律的制裁。然而,《刑法》也有所限制,對於僅僅使用毒品和持有毒品、種子或使用器具等行爲,不在此限制之內。

面對法務部的這一立場,我們不妨參考一下司法實務上是如何解釋「引誘」這一行爲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一則刑事判決中指出,所謂的「引誘」行爲,應是指透過積極的勾引或誘導,使得原本不打算使用毒品的人改變了主意。法院進一步舉例,如示範、遊說或指引等都屬於積極的方式。如果一個人本來就有意願使用毒品,而是在別人的介紹下才使用,這並不構成「引誘」罪。這意味着,要成立「引誘他人施用二級毒品」的罪行,必須存在一種由於引誘而改變了初衷的因果關係。

從這些實際案例來看,法務部對於引誘使用大麻的解釋似乎過於簡化了。單純表達「使用大麻很舒服」或「大麻無害」的言論,或是在網上發佈大麻使用教學視頻,真的足以構成引誘罪嗎?在法院的判例中,「引誘」被定義爲要有明顯的積極引導行爲,且對方本無使用大麻的意願。那麼,在沒有明確的積極行爲,且無法證明某人因引誘而改變初衷的情況下,這樣的案件該如何被證實和處理?這些問題都值得法律界進一步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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