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國民法官 移工虐死1歲男童 判刑12年半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

印尼籍法姓女移工照顧同鄉友人的一歲四個月大兒子,男童哭鬧被她毆打及撞擊頭部死亡,檢方起訴,她與男童母親聲請不讓國民法官審理。臺中地方法院考量,兩造是印尼籍,訴訟過程醫療、法律專業用語翻譯耗時,恐讓國民法官難妥適判斷,裁定一般程序審理,將法依傷害致死罪判刑十二年六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卅一歲法姓女子二○二一年十二月起受託照顧同鄉女友人的一歲四個月大兒子,每月領薪一萬二千元,因男童哭鬧,她搖晃、徒手或持塑膠棒毆打、撞擊頭部;二○二三年二月七日男童昏迷被送醫,頭部外傷並腦出血及視網膜出血、鎖骨骨折,同月廿三日不治。

法否認虐童,檢方依傷害致死罪起訴,移審後原是臺中地院第八件採國民法官新制審理案件。她與男童母親爲印尼籍,證詞及男童解剖報告等需翻譯給雙方,再將她們意見翻譯成中文給法官、辯護人、檢察官及國民法官。

法院認爲,若案件醫療、法律專業用語多,訴訟仰賴通譯人員,將法的意見由印尼文翻譯成中文,將職業法官、國民法官詢問問題由中文翻譯成印尼文,耗時非短,將使國民法官評議時不易聚焦爭點;通譯未經模擬法庭訓練,能否精準掌握國民法官審理程序有待商榷,恐讓國民法官難做出妥適判斷。

法院審酌,原告、被告均爲外籍,交互詰問、提示卷證倚賴雙向翻譯,在國民法官難易於理解下,將無法和職業法官精緻討論,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法院以通常程序審理,前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將法判刑十二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