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酒測逃逸遭開罰18萬 法官因這原因撤銷罰單

酒測逃逸,女車主遭開罰18萬,法官查出開車非本人撤銷罰單。(非事發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南投一名陳姓女子,將自小客車借給一名賴姓男子賴男去年7月17日凌晨在臺76線西向32.4公里處,拒絕酒測逃逸,陳女事後收到一張18萬元罰單,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稱車不是她開的,但她也沒在時間內,補齊相關文件,因而遭裁罰、吊銷駕照3年。對此,南投地院審理後,確認開車的人是賴男,拒酒測責任不在陳女,判撤銷處分

判決書指出,賴男去年7月中旬凌晨零時30分,駕駛東女車子行經臺76線西向32.4K處,被國道警察設置的酒測攔查點,賴男駕駛拒絕吹氣酒測,隨即把車子開走,國道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地4項規定,填制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依規定要罰18萬元、吊銷駕照3年,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女收到罰單後,向南投監理陳述車子不是她開的,要辦理歸責,監理站經查詢開單國道警察後,要求陳女在期限內提供駕駛人個人身分資料才能辦理歸責,但她逾期未補,監理站開出裁罰單。

南投地院法官認爲,從國道警察提供的影片可明顯看出拒絕盤查的是穿白衣的略禿頭男子,且賴男也證明影片中是他,對拒絕酒測行政裁罰歸責在他也沒有意見,因此車主沒有行政裁罰之責,判決撤銷裁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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