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非緊急事故跨區送醫合情合理且合法

報載臺中市議員因爲消防局長拒絕跨區送醫,而聯署罷免局長,甚至以不審市政府預算爲要脅,希望消防局長下臺。身爲災害應變研究人員,本人深感非緊急事故跨區送醫實爲不妥,非但耗損緊急救護資源,亦將削弱臺中市政府應變大規模災害(如九二一大地震)之能力。爲了傳達非緊急事故不要跨區送醫的觀念,個人在社羣網站上發起了「支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堅守專業,拒絕依民衆意願送往指定醫院之專業判斷」活動,彙集了近四千人聯署支持,今將我們拒絕跨區送醫的理由闡述如下,期望大家正視緊急救護資源遭受濫用,民衆自身權益因少數人的自私而受損的情況

我國緊急救護制度是依照緊急救護法的精神而設,該法律中明訂除了緊急事件且經專業考量外,一般事故應儘快送至轄區內的醫療院所就醫。這項規定是爲了爭取救援黃金時間,縮短救護車送醫的交通路程,將病患分類分區,避免太多人同時擠到大型教學醫院,進而癱瘓大醫院急診能力而設。觀諸歐美先進國家的緊急救護制度,無非都是以就近就急送醫爲主,除非地區醫院有明顯設備人力不足的情況,先送往地區醫院緊急處理,後續再由民衆自行轉診就醫,不論從災害應變規劃,與社會緊急資源合理運用的角度來看,都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做法。

再者,美國災害管理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建議應變災害的能力須從平日培養,如Dr. Dynes觀察到「人們應變災害的行動,與他們日常的行動相符」【1】,9/11恐怖攻擊時華府地區的現場指揮官Schwartz事後回憶「如果我們不能在每日,每件出勤案件中重複地運作一項災害應變體系,那麼我們遇到大災害時也無法處理」【2】,由此可見,如果我們平時不落實緊急救護法的專業規劃與建議,恣意將病患送往他們指定的醫療院所,除了將破壞整體災害應變的規劃,也將架空地區醫療院所的急救能力,當大型災害發生(包括大地震,颱風,大型車禍事故,或是大量學童食物中毒等等),我們要建立急救後送體系時,由於平日的輕忽,政府將無力應對。

再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使用救護車是項特權,而非民衆基本權利。急救人員爲了拯救特定民衆的性命,使用造成別人不便的方式在路上奔馳,不僅提高了用路人的車禍風險,亦常造成救護人員的死傷。使用特權是不得已的情況下方得爲之,且必須經過法律的限制。許多非緊急狀態指定送醫的病患,貪圖一己之方便,利用國家社會對緊急救護的禮讓與包容,將救護車當成免費高速的計程車使用,這對其他守法民衆而言是極度不公不義的事情。況且消防隊中的救護車輛是爲急救需要而設,某些民衆自私的行爲,將造成其他民衆萬一發生緊急事故時無法使用,即便屆時緊急抽調臨近消防分隊支援,也將花上比平時多一倍以上的時間到場,爲了自己的便利而危害其他人的性命,這樣的行爲不應該被默許。

站在全體民衆的利益考量,站在國家整體災害應變規劃的角度思考,拒絕非緊急事件依民衆意願跨區送醫都是一項正確的決定。這決定除了合乎我國緊急救護法的規定外,更合乎國際間對緊急救護分類分區送醫的原理,如果考量到整個臺中市的民衆,把增進所有市民的福祉當成目標,拒絕濫用緊急醫療資源的行爲也合乎情理。

我們主張緊急救護資源只能提供緊急狀態下的臨時處置,如果民衆們想要前往心目中的理想醫院,在情況穩定的前提下,我們認爲應該將急救資源留給更需要的人使用。

1.請見Dynes, 1994, Community Emergency Planning: False Assumptions and Inappropriate Analogi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ss Emergencies and Disasters, pp. 141-158.

2 請見Varley, P. 2003. Command Performance: County Firefighters Task Charge of the 9/11 Emergency. Harvard Kennedy School of Government Case Program.

●作者張賢龢,美國德拉瓦大學災害管理學博士候選人,國際災害管理士(AEM),之前於臺灣與美國消防局服務七年,專長爲美國與臺灣災害應變政策與體制,目前居住於美國,爲2012-2013年美國國家災害研究中心年度獎學金得主。本文爲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