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證言權 可能引發激辯

最高法院四月廿五日將開辯論庭,審理男子柯居財的僞證案,討論共犯法律上可否主張「拒絕證言權」,這項法律爭議,屆時應會在法庭上引起激辯。

本件最高法院十五年來選擇公開辯論的個案,是發生在九十六年間,張碩文參選第七屆立法委員,他的父親張輝元拿錢替兒子買票,當時任職雲林水利會的柯居財協助賄選被查獲,張、柯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柯在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犯罪,但卻在法庭上翻供,稱張輝元未指示他買票,法官審理後發現,柯居財在法庭作證時所言,與檢方偵訊內容不同,企圖欺瞞法官迴護張輝元,將柯依僞證罪判刑。

由於柯與張賄選案的共同被告,如果在法庭上作證坦承犯案,可能會因此入罪,但如作僞證,則會被科以刑罰。由於會出現作證會對自己不利的情況,因此訴訟法規定證人有拒絕證言的權利

被依僞證判罪的柯居財主張,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並沒有事先告知他不作證的權益,導致他因擔心被判刑入罪,虛僞陳述柯以法院判決違背法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爲由,上訴最高法院。

據瞭解,目前最高法院對共犯在法庭上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到底可不可以主張「拒絕證言權」存在不同看法,目前並沒有統一見解,故而這次以言詞辯論方式,在法庭上公開審理這件法律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