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市場》印鉐10月11日起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櫃買中心表示,印鉐事業公司(原名:永利聯合公司)因有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8款「因第1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列爲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後二年內無法達成同條第4項第5款規定者」之情事(即俗稱之借殼條款),爰依規公告自112年10月11日起印鉐公司上櫃之有價證券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櫃買中心指出,印鉐公司於停止買賣六個月內,如能符合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2項第4款有關獲利能力及會計師出具內控制度專審報告等相關規定,得檢具承銷商評估報告,申請恢復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如未能符合前開規定,其上櫃之有價證券於屆滿6個月後,櫃買中心得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