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修訂「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1.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有關進貨方面,申請公司來自於集團企業公司的進貨金額,不得超過70%,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不在此限;有關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方面,申請公司來自於集團企業公司的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金額,皆不得超過50%,或利用集團企業公司所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亦不得超過50%,但前述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金額倘系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集中比率未超過70%者,不在此限。

2.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考量申請上櫃公司之業務倘高度集中於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亦有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之疑慮,比照上述對集團企業公司之規定,於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增訂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