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訂新規 「具損失吸收能力」國際債券納入管理

▲櫃買中心配合增訂外國發行人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國際債券」發行與管理措施。(示意圖路透社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因應國際金融監理規範變革,櫃買中心配合增訂外國發行人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國際債券」的發行與管理措施,修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二,昨(6)日公告實施,但銷售對象僅限於專業投資機構

櫃買中心表示,本次法規修正系應國際金融監理規範變革,各國銀行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SIBs)須依其監理機構要求,發行一定比例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的債券,爲因應發行人在發生營運困難時,得依其主管機關指示將該類債券減記本金或轉換爲發行人股權,進行內部紓困,因此配合修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二,將「具損失吸收能力國際債券」的發行與市場監理配套措施納入管理。

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外國發行人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國際債券」的資格、發行條件投資人資格限制。在發行條件方面,發行人不得發行無到期日債券,也不得發行應急可轉債(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s, CoCo Bond),且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加強資訊揭露,而銷售對象僅限專業投資機構。

至於在發行人部分,限符合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或成立的銀行、其分支機構及其控股公司始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