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拒酒測撞傷警被控肇事逃逸!「故意」撞警非「意外」判無罪

彭姓男子開車行經夜店時因撞警遭控肇事逃逸,但法官審理時認爲彭是出於故意而非意外,不構成肇逃要件,審結判處無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陳豐德翻攝)

記者徐愷昕臺中報導

彭姓男子2019年間搭載好友行經某夜店時,遇員警在實施攔檢點酒測,他爲逃避檢測,竟先減速佯裝停車受檢,下秒直接加速衝撞正在執勤孫姓員警,致孫臉部頭部都受傷。彭男隨後還加速逃逸,因此除傷害罪外還遭控肇事逃逸罪,不過法院近日判決出爐,指出彭男是「故意」撞警,而非肇逃所定義的「意外」,審結判彭無罪。

彭男2019年12月1日凌晨近5時許,開車載朋友胡姓男子行經臺中某夜店時,眼見前方員警在該處設置攔檢點檢測酒駕,未逃避檢測,他竟先減速佯裝願意受檢,接着就趁孫警上前示意停車時,隨即加速衝撞,造成孫閃避不及,撲倒在彭男駕車引擎蓋上後倒地,臉部因此擦挫傷,頭部也掛彩,而彭男當下也旋即逃逸。

警方事後依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將彭男移送法辦,其中傷害罪彭男確定被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另加上他與孫警以30萬元達成和解,再獲緩刑3年,但須服勞役100小時;肇事逃逸的部分另案審理。

臺中地院審理時認爲,肇事逃逸罪的前提行爲人對於事故發生「非出於故意」,意旨肇事者「意外」發生交通事故車禍」後逃逸才算,但如果行爲人是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的主觀犯意,而駕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這樣僅能以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等刑責辦理

法官指出,從此案來看彭男是爲了逃避酒測故意撞警,僅能以妨害公務執行及傷害故意來辦理,雖然他撞警後確實有逃逸行爲,但仍不構成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的要件,故審結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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