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罰街口挨轟「對人不對事」 金管會兩點聲明:是依法處分!

金管會今日聲明,開罰街口電子支付是「依法處分」。(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依旻/臺北報導

金管會專案金檢發現街口電子支付將資金款借給公司街口金科,且凌駕董事職權架空董事會監督功能等,停職董事長鬍亦嘉一年,以及開罰180萬,事後遭反嗆「明顯是對人不對事」等,金管會今(5)日聲明是「依法處分」。

金管會表示,針對街口電支公司辦理資金貸與關係人作業的缺失,本會已於昨日新聞稿中敘明相關事實行政處分及所依據的法令,今日再次重申。

第一、街口電支公司母子公司借貸是否於106年11月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決一節,依街口電支公司所報資料,該公司於106年12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已明文規定該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須「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其後20次資金貸與母公司,均未依該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二、金管會108年2月對街口電支公司檢查,已針對資金貸與他人未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等提列缺失,並責成該公司檢討改善,但該公司於其後8次資金貸與母公司過程中,仍未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經營須有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負責人更應有正確法令遵循觀念,行政處分的目的是促使金融機構及相關人員確實檢討並積極改善,期盼未來街口電支公司經營能更加符合內部控制及法令規範

金管會昨日宣佈街口電支辦理資金貸與相關作業有缺失,所以處以180萬元罰金,並停止董事長鬍亦嘉執行董事職務1年,隨後,街口電子支付表示回嗆「絕不接受處分」,將向監察委員對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提出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