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服貿電信內容遭疑唬弄人民 NCC:已有配套機制

記者洪聖壹臺北報導

針對兩案服務貿易協議開放電信服務項目內容恐將危害國家安全、個人隱私與未來民衆工作權益,NCC 今天(8/20)澄清,開放內容不是一般民衆使用的語音網路通訊服務,並且已經建立配套機制

▲對於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內容會不會連用手機拍照上傳都會被有心人光光,NCC 表示「只有特定用戶會透過電信業者租用封閉網路使用這些服務,並已建立配套機制。」同時也發表明確聲明。(圖/資料畫面,僅爲示意,記者洪聖壹攝)

外傳 NCC 所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內容,包括存轉網路、存取網路、數據通信,都屬於「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根本不在電信法規範的特殊業務範圍,同時還指出這次所公告服務貿易協議開放第二類電信服務業內容,範圍不但沒有明確定義,更質疑 NCC 有打迷糊仗疑慮,如果要廣泛定義這次所開放的內容,未來可能連類似臺大PTT、BBS、LINE、線上遊戲網購股市交易等服務,通通包含在內,恐將影響的是整體國家安全、所有臺灣民衆個人隱私權甚至是工作權等重大議題

對此,NCC 聲明,「我方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及『數據交換通信服務』,非屬一般民衆使用的語音或網路通訊服務,不會有遭到監聽或掌控之虞,只有特定用戶會透過電信業者租用封閉網路使用這些服務,並已建立配套機制。」

針對這次服務貿易協議當中所開放的 3 項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內容,NCC 解釋如下:

1、「存轉網路服務」:系供用戶將資料或資訊送至第二類電信事業之(伺服)系統,再由第二類電信事業將資料或資訊轉換並送至目的地

2、「存取網路服務」:系讓用戶將資料或資訊送至第二類電信事業之(伺服)系統,由第二類電信事業將資料或資訊轉換後,供用戶取用。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則是第二類電信事業設置網路設備(如X.25、Frame Relay、ATM或Ethernet Switch),提供用戶數據資料交換之通訊服務。

NCC 強調,我方設有陸方來臺投資者必須爲大陸海外上市電信業者,陸方持股上限不得超過 50%、不可與我方固網業者合資經營、所投資業者並需通過國際認證的 ISO/IEC 27001 及 27011 等資安標準;凡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業務部門、業務功能及系統等,均不得移往大陸地區之配套機制,以有效防制陸方可能監聽或監控

NCC 重申,未來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後,將持續密切注意市場發展與業者動態,若發現異常,將對陸資投資業者進行調查,並依相關規定處理。